最新!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职能机构全面大调整(附原文)发表时间:2018-09-11 16:46 9月10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国家卫健委的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都作了规定。 9月11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加强1项 组织拟定国民健康政策。 新增2项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应对认可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负责职权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牵头《烟草控制公约》的履约工作。 调整1项 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原有职能9项 1、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2、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 3、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国家药典。 4、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5、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6、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7、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8、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9、有关职责分工。(具体新职能有所调整,详见附件) 重点关注1项 职能转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文件指出国家卫健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同时,内设机构数量由原国家卫计委时的22个减至21个,但是下设机构却发生了很大变化,有更名的、撤销的、增加的,新机构设置详情如下: 国家卫健委下设司局新变化 保留原有名称的司局13个 仍然保留原名称的司局为办公厅、人事司、财务司、体制改革司、疾病预防控制局、医政医管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科技教育司、综合监督局、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司、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宣传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更名的司局4个 “规划与信息司”改为“规划发展和信息化司” 撤销司局3个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不再保留。 增加司局4个 新增老龄健康司、职业健康司、人口健康与家庭发展司、保健局。
附原文: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国家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国家医保局7大新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其内设机构为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司。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司。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医药服务管理司。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基金监管司。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国家医保局行政编制80名 国家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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